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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严格执行抛起锚的操作规程和预防检修的分工责任制。平时要全面细致地检查锚设备和锚机系统,修船时更要作详尽检查,把第一节移至最后一节,绝不是第一节与最后一节的互换。
2. 链的节数标记要经常涂补油漆,最后一节宜全部漆涂成黄色或红色,以示警告。
3. 链与链间的连接卸克的销子在安装时注意是否是尺寸合适,表面是否光滑,是否已安装牢固。其填塞销孔的青铅(软铅)应是一块挤压而成,不得用几快软铅填塞,因为如此软铅易一块块地脱落,致使销子松出丢链失锚。
4. 抛锚前船长应将抛锚的大概意图和做法告诉大副,并规定在通话设备失灵时一些应急的信号。船长在下锚令时,应在报话机中先讲船名后下抛锚令。
5. 在风流不明的水域抛锚或顺流抛锚时,应先抛一节(若水深允许)拖一下,待船逐步领直再松链或从链的松紧度上看出链不甚吃力后再松。
6. 在顶流和大风中抛锚时,当松链至预定的所需长度前,应稍开些进车以缓和后退速度,防止刹车不住或崩断锚链。
7. 在港内遇到意外情况紧急抛锚时,若船速快,则松链不可过多,以防止刹车不住或断链。一般应先抛一节锚而行,待船速有所减缓后再加长锚链,当然也可再抛另一艏锚以加快阻滞船速。
8. 在狭窄水域抛前后锚时,一般操作方法,是先抛“后”锚,但为了使“前”锚抛在正确的点上,不得不在抛了“后”锚,以后仍要开车前进保持舵效与航向,故不得已将刹车松开,让“后”锚松出,但松至七节下水后,即要开始慢慢刹紧。若驾驶台控制船速不当,则“后”锚松至八节下水还刹不住,则大副须立即建议船长抛下“前”锚以阻缓船速。
9. 水深25M以内,在抛锚前可以不考虑先绞下部分锚链长度。水深25----50M,应先用锚机绞下一节至海底之上约5M。水深50M以上,宜将锚与链绞至触及海底为止。无论抛下锚到海底或绞下锚至海底,皆应控制船速至最小或停住。
10. 水深70M以上不宜锚泊,因为此深度下锚机马力较弱者可能在起锚时有困难,此时宜滞航而避免下锚,若在此类深水锚地仅作短时间停留,尽量不要抛锚。
11. 避免在流水中锚泊。若不得已而暂时锚泊,宁愿收短锚链等待走锚时开车抗流,而不愿放长锚链而断链。
12. 流沙水域中抛锚应隔日起锚一次,以免锚被深埋在沙中而发生起锚困难。